在“4·26”世界知識產權日之前,北京市一中院對4起涉及動漫角色商標糾紛案件進行集中宣判。這4位大名鼎鼎的動漫角色分別是:樂高、唐老鴨、史努比和功夫熊貓。雖然動漫角色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但法院還是綜合考慮了角色的知名度、商業(yè)利益等,最終4位動漫角色告贏了商評委。
在“樂高”商標的案件中,第三人上海德光公司于2009年8月,向商標局申請將第7628640號“LEGO”商標(即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在“眼鏡、太陽鏡”等商品上。樂高公司認為,上海德光公司故意抄襲其馳名的“LEGO”、“樂高”商標的行為,已對樂高公司的利益造成損害,于是向商評委申請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但未獲得商評委的支持。隨后,樂高公司將商評委訴至法院。
在另一起案件中,迪士尼創(chuàng)作出來的著名動漫形象唐老鴨被一家國內公司用于商品宣傳。迪士尼公司向商評委申請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同樣未獲得商評委的支持。迪士尼公司于是將商評委訴至法院。
此外,美國花生漫畫公司創(chuàng)作的史努比、夢工廠公司創(chuàng)作的功夫熊貓被兩家國內公司用在嬰兒車、嬰兒床和童裝生產上。
上午,這4起商標糾紛案分別進行宣判,法院認為功夫熊貓等動漫角色具有較高知名度,凝結著權利人的智力創(chuàng)作與勞動結晶。同時,權利人經過資本的投入,進行了大量的宣傳、推廣與使用,并且開發(fā)多種衍生商品,在動漫作品的商業(yè)發(fā)行之外也獲得了巨大的商業(yè)利益和交易機會。所以動漫角色所享的財產性權益依法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最終,法院判決商評委撤銷關于4個動漫角色的裁定。
宣判后,民五庭庭長喻珊表示:“盡管動漫作品的名稱及角色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不能獨立于動漫作品而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但也要衡量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與享有高知名度的動漫作品受眾群體是否存在關聯(lián)性,是否容易使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等因素來綜合進行判斷,保護這些角色的合法權益?!?nbsp;吳青瑜